交通运输安全部海事局曹德胜谈《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07-24 07:30:53
简介: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德胜,请他为大家介绍海事管理机构将如何开展《海上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
文 字 实 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德胜,请他为大家介绍海事管理机构将如何开展新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贯彻实施工作。曹局长,您好!
曹德胜: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海安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现行《海安法》从1983年颁布以来,在近40年间,我们想了解,海运业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这部法律又起着怎样的作用?
曹德胜:
海运业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提供几组数据:2020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是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近52倍,登记船舶为2.3倍,净载重量为24.5倍;2020年,完成海洋货运量38亿吨、货物周转量近9万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旅客吞吐量4300余万人。海运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运量,我国正处于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的重要时期。目前,我国海运需求位居世界首位,拥有位居世界第三的海上运输船队,是世界海运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伴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航行于我沿海水域的船舶数量越来越多,船舶交通流量急剧上升,各类船舶年均进出境内各类港口2500万艘次,我国的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船舶通航水域。
《海安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确立了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以及航行安全高效的基本制度,自1984年公布施行至今已近40年,在加强海上交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海上交通活动的不断变化,原法的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新《海安法》条文数由原来的53条增加到122条,从结构到内容都作了较大调整,新增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船舶保安、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海上交通资源规划、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和海上渡口管理8项制度,充实完善6项内容。新《海安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丰富海事监管手段方式,优化航海保障建设,提高海事执法要求标准,变管理与被管理“二元管理体系”为多方参与、共管共治的“多元治理体系”。我们将更好发挥《海安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制度生威、让法律见效,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主持人:
随着海运业的飞速发展,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海上监管任务更趋繁重,新《海安法》的出台是应运而生。那我们也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为推动新《海安法》落地落实,海事管理机构接下来会开展哪些贯彻落实工作?
曹德胜:
7月6日,我们召开了全国海事系统《海安法》视频宣贯会,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6月25日《海安法》宣贯电视电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海安法》宣传贯彻和实施。接下来,我们会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把握根本点,全力开创安全监管新局面。加强本质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总体可控、持续稳定,加快海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新型监管机制,推行“数字化”监管,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海事从“浅蓝”走向“深蓝”。
二是抓住结合点,着力优化通航环境。发挥好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一体两翼”的作用,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严格依照《海安法》加强沿海航标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布局,做好交通管制和海上安全通信保障工作。
三是找准切入点,聚力打造共享共治格局。发挥多重国家战略叠加优势,深化与海警、公安、交委、渔政、海关、海事法院等部门协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水上治理格局,将涉海问题隐患纳入地方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部署、同整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四是紧扣关键点,竭力保畅保通。着力保障重要航运通道和战略支点安全,保障战略物资运输畅通和国际物流供应链的安全畅通,有力保障出口货物出得去、进口货物进得来,实现海运国际物流供应链稳定和海运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强化落脚点,倾力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创新推进全要素、全过程、大协同等新型监管模式。
主持人:
习近平总书记说,“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海上交通安全既事关海上交通秩序的维护,也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既事关国际物流供应链的畅通,也事关国计民生的稳定;既事关我国海运业的发展,也事关国家权益的维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刚刚也提到“要全力开创安全监管新局面”,那我们将如何推动安全监管工作呢?
曹德胜: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我们必须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局出发来认识和做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海安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
一是加强本质安全监管。加强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航运公司分级分类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继续加强“四客一危”重点船舶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总体可控、持续稳定。
二是拓展新型信用监管。加快海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新型监管机制。运用信用评价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安全诚信品牌”建设,推行“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完善行业协会和机构广泛参与的信用管理模式。
三是推行“数字化”监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我们要积极开展海上通信技术、空天信息技术、船舶新能源与能效技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技术、智能航保关键技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识别和防污染技术研究,同步推进水上交通动态管控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全要素的水上“大交管”,实现海事从“浅蓝”走向“深蓝”。
主持人: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看到新《海安法》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那接下来,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哪些部署?
曹德胜: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关键一年。乘势而上,推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是顺应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推进“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编制“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及工作指南。推进通信、感知和管控能力建设,加大多种航空器、空中平台和监控设备配备力度。完成交通安全应急卫星系统工程前期工作,加强卫星通导遥技术在海事领域的应用。完善保障基地、通信基站、监控设施等站点布局。支持水上交通大数据与智能管控一体化平台建设,支持浙江开展“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先行先试。
另一方面建设全要素的“水上大交管”。健全三级水上交通动态管控机构体系,修订完善动态管理相关制度,厘清各级水上交通管理中心职责范围。建立跨区域水上交通管理机制,深化监管和服务保障资源综合利用。优化“水上交通管理中心”与各级海事执法力量工作机制,畅通指挥调度,提高海上目标动态指挥、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主持人:
通航环境对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具有基础性支持作用,新《海安法》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落实这部分工作?
曹德胜:
新《海安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划定、调整和公布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中系统建立了航海保障制度,新增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接下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海域的自然状况、海上交通状况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
二是做好航海保障,严格依照《海安法》加强沿海航标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布局,切实为海上交通安全提供高效、优质的导助航服务。
三是做好交通管制,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为海上安全通信做好保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基于通航环境对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具有基础性支持作用,我们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持续推进建设覆盖全面、管理高效、服务优质、保障及时的现代化综合航海保障体系。
主持人:
今年世界海员日的主题是“为海员创造公平的未来”,这充分体现了整个国际社会对船员的认同和对船员未来的关心。船员也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新《海安法》是如何体现对船员权益的保护?
曹德胜
船员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掌舵者”,船员适任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关键点。今年上半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新《海安法》一方面延续了现行法律中培训发证制度,强化船员适任,另一方面新增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相关内容,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增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2015年8月29日,我国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按照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船员体面就业,保护船员权利。我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先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等规定。此次将海事劳工证书许可写入《海安法》,为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海事劳工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海船船员权益。
二是新增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我国每年外派海员超11万人次,是海员劳务输出大国。此次修订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制定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利于维护中国籍船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充实了船员管理制度。现行《海安法》对船员管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船员的适任能力、工作条件等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前提,新《海安法》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增加了船员适任、船员履职法律制度。
主持人:
“放管服”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是深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新《海安法》的颁布,部海事局在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有哪些部署?
曹德胜: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坚决停止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将政策传达到基层“末梢神经”,杜绝“中枢梗阻”,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继续实施。对新《海安法》规定的13项许可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二是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探索创新服务的“自选动作”,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海事自助服务站建设,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同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扩大“不见面”业务办理,大力提高海事行政服务效能,使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三是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创新推进全要素、全过程、大协同等新型监管模式。完善海事信息化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海事大数据应用,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预警、研判、分析和决策能力,提升智能化应用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交换,重点打通长三角、粤港澳、环渤海等区域动态监管共享通道,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
四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不规范不仅会打击市场信心,还会损害海事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防范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源头管理,凡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以及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主持人:
海事执法队伍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的唯一海上执法力量,我们也想了解下随着新《海安法》的颁布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曹德胜:
海事管理机构是新《海安法》贯彻实施的主力军,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我们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打造海事执法铁军。“人才”和“队伍”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制胜法宝。作为交通运输部重要的执法力量,我们会以贯彻实施新《海安法》为契机,全面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海事衔”等相关工作,着力铸造铁一般忠诚、铁一般担当、铁一般纪律的海事执法铁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二是统一执法标准体系。依据新《海安法》,依法建立健全权责清单,优化完善执法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
三是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今年部海事局专门成立了执法督察处,以机构职责调整为契机,结合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执法督察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督察作用,严格落实新《海安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升海事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主持人:
非常感谢曹局长给我们系统介绍了海事管理机构将如何贯彻实施新《海安法》。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曹局长接受我们今天的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