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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订解析

2020-10-27 16:32:48

新修订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实施。新规则有什么变化呢?请跟着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调整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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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

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

02 调整船员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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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

船员在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仅可作为再有效资历,不再作为运输船舶船长和驾驶员职务晋升要求的资历。

03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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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的变化

由目前的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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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上的变化

担任职务方面,在同一技术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较低级别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 (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用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

服务航区方面,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资历可以有部分是沿海船舶服务资历,即“满足5年内12个月资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可以在沿海船舶上任职”。

知识更新培训方面,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04 优化船员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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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原“11规则”船员必须在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须通过理论考试,对于是否通过评估没有限制。

进一步明确了参加适任考试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公布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05 调整航海类学生参加适任考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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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海类中专、两年制非学历教育和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培训和考试规定作了以下调整:

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将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

将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时间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06 完善承认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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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申请承认签证要求,将“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作为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保持一致。

将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由部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

07 打通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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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海上公务船和小型海船 ( 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 ) 船员在原有的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通过补差培训和考试后,可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08 调整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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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进行了调整

删除直接涉及船员服务簿的许可与处罚内容。

将船员服务簿功能由许可证件调整为船员档案并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规定在给船员初次核发适任证书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09 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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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将适任证书按照是否参加航海与轮机值班分为两个大类,并结合管理实际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10 简化适任证书遗失补发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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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船员朋友们,小编通过仔细研读20规则,梳理归纳了以上十项变化,更多问题可拨打电话0513-81150099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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