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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解读及全文

2020-07-15 16:05:12

一、引言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以11号令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下简称“20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下简称“11规则”) 及其2013年、2017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本文将 “20规则”与“11规则”相关内容进行对照,梳理总结“20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并结合STCW公约相关规定进行解析,提出实施新规则的工作建议,为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和广大船员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规则提供参考。       

二、“20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将“20规则”与“11规则”和STCW公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新规则主要对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职务晋升和再有效资历要求、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安排等方面作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一 ) 调整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      

“20规则”第八条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调整后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与STCW公约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船员申请其他缔约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调整后二副、三副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二管轮、三管轮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资历可以作为其适任证书再有效和职务晋升的资历,可以增加这些船员到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上工作的意愿,增加其上船工作机会,加快其职业发展;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船员紧缺的情况。      

( 二 ) 降低船员晋升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长期以来我国海船船员晋升职务的资历要求明显高于STCW公约的要求,本次修订根据船员队伍的发展情况调整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优秀船员可以实现较快晋升,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船员的从业意愿。调整后的职务晋升资历要求依然高于STCW公约,不影响履约和保证船员适任。       

( 三 )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20规则”第十九条对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作了适当调整。     

申请时间上,由目前的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申请条件上,一是担任职务方面,在同一技术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较低级别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 (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用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修订后的内容与STCW规则第A-I/11节1.2“履行了被认为是等同于第1.1段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和1.5“在担任证书有效职务之前,作为一种编外职务或作为低于所持证书有效职务的高级船员职务不少于3个月,完成了履行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基本一致。二是服务航区方面,修订后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资历可以有部分是沿海船舶服务资历,即“满足5年内12个月资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可以在沿海船舶上任职”,与职务晋升的资历航区认定保持相同标准。三是知识更新培训方面,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修订后的知识更新要求也与公约的证书再有效规定一致,即STCW规则第A-I/11节1.1.1“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或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近年来,我国船员职业吸引力持续下降,许多船员在海上工作一段时间后选择转陆地发展,“20规则”简化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使船员更容易保持证书有效,一定程度上可稳定船员队伍。

 ( 四 ) 优化船员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的安排

“20规则”修订了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改变了原“11规则”船员必须在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须通过理论考试,对于是否通过评估没有限制。此修订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船员培养,毕业生完成见习后再参加适任评估可促进公司强化船上培训,提升船员适任能力。从STCW规则第Ⅱ、Ⅲ章要求来看,船上见习在适任评估之前开展更为合适。本次修订没有直接要求船员必须先见习后评估,可能是考虑到如此硬性规定有可能对船员上船就业产生影响,同时目前我国船员评估的能力也难以适应所有船员在完成船上见习后再参加适任评估。     

另外,“20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参加适任考试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公布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 五 ) 调整航海类学生参加适任考试的规定       

“20规则”修订了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和表注4相关内容,对航海类中专、两年制非学历教育和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培训和考试规定作了调整:      

一是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恢复“11规则”之前的规定。      

二是将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为希望尽快取得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学生提供便利。     

三是将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时间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一些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有加入船员队伍的愿望,但较长的培训时间和较大的经济成本降低了他们从事航海工作的热情和动力。“20规则”根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将此类学生的培训时间调整为12个月,有利于吸引非航海类毕业生加入船员队伍。      

 ( 六 ) 完善承认签证制度

“20规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根据公约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履约强制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申请承认签证要求,将“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作为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将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由部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方便签证的办理。     

 ( 七 ) 打通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通道      

“20规则”第六十四条增加了海上公务船和小型海船 ( 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 ) 船员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20规则”适任证书的规定,规范了海上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的管理,同时也可拓宽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的就业渠道。      

 ( 八 ) 调整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20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新规第五十八条删除了直接涉及船员服务簿处罚的内容。我国船员管理实行的是注册和任职资格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 要求取消服务簿审批的行政许可,保留船员服务簿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功能。      

 ( 九 ) 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     

“20规则”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将适任证书按照是否参加航海与轮机值班分为两个大类,具体参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等条款。     

“20规则”第十八条结合管理实际规定了不同对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即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机工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所有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 十 ) 调整其他一些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20规则”除了上述关于职务晋升、再有效、承认签证等资历调整外,还有一些变化需要关注,主要包括:

一是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资历要求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保持与“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相对应,参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      

二是附件表注1对晋升管理级职务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了调整,规定“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即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必须有12个月的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操作级资历。调整后此规定与STCW公约关于“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一致。      

三是附件表注2修改了对非运输船舶任职资历的认可,规定“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即不再认可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运输船舶船长和驾驶员职务晋升要求的资历。此调整与STCW公约关于“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保持一致,对拖轮、打捞船、救助船、公务船和科学考察船等非运输船舶上的船长和驾驶员晋升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四是附件表注3将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恢复“11规则”之前的规定。  

五是第二十六条第 ( 二 ) 项将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三副晋升客船二副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此规定与本次规则修订三副晋升二副资历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保持一致。

六是第二十六条第 ( 一 ) ( 二 ) 项将货船三副、二副申请客船三副、二副适任证书的任职船舶等级要求从“3000总吨及以上”调整为“500总吨及以上”,第二十七条将货船三管轮、二管轮申请客船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任职船舶等级要求从“3000千瓦及以上”调整为“750千瓦及以上”。此规定与本次规则修订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等级保持一致。     

 ( 十一 )“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20规则”第六十三条第 ( 九 ) 项将“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从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调整为“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以保持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2012年5号 ) 一致,确保航运安全。

( 十二 ) 明确事故中船员能力考核的对象和被注销适任证书后的适任评估工作 

“20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将对事故中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的对象限定为“责任船员”,并将能力考核不通过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改为“低一级职务的评估”,以规范对事故中船员的能力考核和船员被注销适任证书后的评估工作,防止考核对象扩大化和限制海事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三、实施新规则的工作建议

“20规则”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实施新规,促进船员队伍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相关方面参考。       

( 一 )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新规则的宣贯工作,并尽快出台配套实施办法。      

一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20规则”的学习,领会规则精神和内涵,掌握规则修订内容和修订目的,防止出现理解和执行政策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及时发布“20规则”实施办法,细化“20规则”相关要求,并面向航运公司、外派机构、培训机构和船员做好宣贯工作。     

三是优化考试评估模式,切实做好先完成船上见习后进行适任评估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及时进行总结,积累新考试评估模式的经验。     

四是完善信息系统,规范船员大数据的分析和使用。切实跟踪、掌握船员培训、考试、任职等影响船员队伍发展的数据变化,科学分析,为今后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五是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20规则”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规则有效、有序实施。       

( 二 ) 对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及船员的建议     

“20规则”解决了船员职务晋升资历、任职船舶等级、适任证书再有效等方面的一些难点和堵点问题,对船员个人职业发展是一种利好,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及船员个人也应加强对“20规则”和相关实施办法的学习,充分领会规则的精神和内涵,掌握规则修订内容和修订目的。      

对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而言,除了向船员宣贯外,更为重要的是履行好船员培训的主体责任,确保船员持续适任。一是要跟踪公约、法规及航海技术的发展,及时对船员开展上船前及船上培训,确保船员适任;二是要做好船员的船上见习工作,特别是要关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等船员的船上见习,将船上见习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其适任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建议公司积极收集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反馈在“20规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而言,除了向学生宣贯外,更为重要的是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和表注5的要求,落实好航海类专业学生培养的主体责任,尽快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同样,建议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收集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反馈在“20规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船员而言,建议准确掌握新规中关于船员证书等级、证书再有效、资历及“安全记录良好”等方面的变化,科学安排培训、考试和上船工作,做好个人职业规划,不断提升自己的适任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结束语   

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高素质船员队伍,是我国实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础保障。“20规则”立足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充分履行STCW公约的基础上,对我国船员考试和发证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其目的是不断提高船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保证船员队伍健康发展。我国船员考试和发证制度与STCW公约在适任证书航区划分、船员适任评估模式、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等方面未完全接轨,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长远来看,需要海事主管机关、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及航运企业等相关方共同努力,根据航运业发展需要和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实际,对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船员队伍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

日期:2020-07-14 10:24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第八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
  (一)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簿;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第十八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九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任职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都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一等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申请参加相应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特免证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办理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办理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办理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办理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办理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办理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九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我国可以与之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船员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负有责任的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九条 按照第四十八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审核。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四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适任证书的第(二)(三)项船员和在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申请本规则的相应适任证书。
  第六十五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六十六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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